DSC_0394.jpg

相信有在關心動物收容這塊的朋友都還記得『桃園新屋收容所園長事件』,由於該事件牽扯的議題過於廣泛,筆者僅對於其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幾項議題來做一個探討。本篇其實是一個很沈重的議題,許多私人動物收容所都期待著可以就地合法,不過這在舊有的土地管制制度上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後續土地正義相關文章也會探討到台灣現今的土地制度,以下就針對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幾個面向來剖析私人動物收容所存在的原因及必要性。PS:監察院調查報告都是公開的,有興趣的朋友不妨直接上網下載。

DSC_0383.jpg

監察院調查報告部分簡單摘錄為下列四點:

  • 一、桃園市政府未重視流浪犬貓的源頭管制與減量,該府收容所扮演流浪動物中途之家角色時,肇生收容所持續超量收容,致所內人員執行動物管理、醫療及人道處理等動保業務時疲於奔命,核有未當。
  • 二、桃園市政府輕忽所屬新屋收容所人力不足,相關人員均非主管,未領取主管加給,卻由基層及非主管人員長期面對外界所高度關注之動保相關業務及期待,並因執行業務而遭受責難甚至背負罵名,所衍生之身心負荷,竟未能及時關切所屬同仁異常情況、調整職務內容或提供必要的協助,因而肇生憾事,洵有未當。
  • 三、國內公立動物收容所人員因其執行業務涉及動物生命,而受外界高度檢視,所面臨生理與心理的雙重負荷,造成人員流動頻繁,致動物福利蒙受不利影響。農委會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動物保護收容業務執行困境,應協同地方政府面對外部團體時,藉公私協力方式達成動物福利,並對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調適與輔導。
  • 四、國內公立動物收容所將大量動物送往民間狗場,現行民間狗場多設置於農地,復因各式因素而未能申辦成為動物收容處所,農委會對此類民間狗場係認定為動保法中之飼主,其相關法規政策規範與實務現況間容有落差,對動物福利或環境維護恐生不良影響,該會應予正視並研謀解決對策。

DSC_0430.jpg

很慶幸地這份報告沒有像一般常見的官方制式報告一樣,內文中很詳細且清楚地道出現今政策下公立動物收容所與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困境,中央及地方政府沒有編列足夠經費預算及人力資源的情形下,基層人員必須執行中央政策所面對的身心負荷已經遠遠超出我們一般人的想像。而在公立動物收容所超過負荷的情形下,往往會尋求私人動物收容所的協助,監察院報告中所提及的第四點,也就是本篇要探討的重點,依據報告內容『統計至1055月止,全國列冊民間狗場145家,農委會雖已提出管道係由地方主管機關輔導民間人士,採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辦理,但由實務上迄今仍無民間收容處所之設立,但卻又實質存在,顯然法規政策規範與實務現況間容有落差,農委會應予正視並研謀解決對策。』與筆者於<有關私人動物收容所土地使用合法化><私人動物收容所購地條件-通路篇>二篇所提及的土地變更申請方式,條件是非常難達成的看法一致。所以法規頒佈至今都未有私人動物收容所合法申請通過(據說連多數公立收容所都無法申請通過)。

DSC_0324.jpg

       所幸內政部於今年3月份(107319日公告)修訂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內容採納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建議,於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及農牧等使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動物保護、收容、照護相關設施」、「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訓練設施」及「其他動物保護設施」等三目與附帶條件;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簡單來說就是若私人動物收容所在上述幾種用地上,是不需要透過土地變更編定的程序(該部分是筆者認為合法化最困難的程序,監察院調查報告中也指明),即可向地方主管單位申請私人動物收容所的設立。這對於長期以來一直想合法申請的私人動物收容所,程序簡化上確實是推進了一大步,這樣的法規修訂也呼應了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主管單位改善的法規與政策,也讓私人動物收容所合法化看見一線曙光。惟申請審查作業的相關辦法目前尚未公告,據聞行政院農委會仍在修訂中,在辦法修訂出來之前地方主管單位目前仍是以無法規可受理為理由不接受申請。現在只能期待後續農委會所修訂的辦法能符合社會實際現況的期待與需求。

arrow
arrow

    陳技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