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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筆者延續<土地通行-既成道路?袋地通行?>內文中所提到的袋地通行權做更進一步的探討。袋地通行權雖然是依據民法787條保障人民的通行權利,但在向法院申請的民事訴訟流程並未因此縮短,仍然必須進行曠日廢時的民事訴訟。

另一方面自家土地一部份要被當成通路供人使用的地主也不是省油的燈,想必也會聘請厲害的律師跟您的委託律師在法院展開一場激烈的答辯攻防。在互不相讓的激烈攻防下,也許順利獲勝取得袋地通行權利,但時間上可能已經過了一年半載。若是要申請相關農業生產設施進行營運行為,您的損失可就大了,因為判決裁定之前都無法從別人的土地進入,以農作收成而言,可能連續2年的收入都泡湯了。

為避免這樣的情形發生,筆者推薦依據民法538條所產生的『定暫時處分』,其作用主要係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在意義上來說可以算是考量袋地通行權訴訟可能時程過久,影響人民的生計與權益,藉由定暫時處分維持既有的通行權利。不過定暫時處分在使用上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必須舉證該處確實為通往您土地的唯一通路,而且存在已久而且從來都是由此處進出。如果符合這樣的條件那就大致符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1 年台抗字第 200 是故如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通行權已被侵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如此一來若定暫時處分判決下來,便可以合法地進出您的土地不受限制。

本篇筆者僅舉較為單純的方式做說明,因為實際上發生的個案原因跟條件都有其特殊之處,無法逐一分析個案的優劣成功與否。最後結論還是要好好跟旁邊的鄰居保持友好關係,畢竟打官司勞民傷財,千萬別意氣用事逞一時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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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技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