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C_0206.jpg

本篇要來淺談的是有關於『回饋金』的定位,相信有申請過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的民眾大概都有繳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不過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這筆回饋金為何需要繳納?收取這筆費用實質的意義及功能為何?許多民眾也誤把這筆回饋金與水土保持掛勾在一起,認為都是因為做了水土保持的關係,所以必須繳交回饋金。在這裡必須先澄清一個觀點,那就是『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的法源是源自於『森林法』第48條,而且回饋金收取之後的目的是在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所設置造林基金。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也引用了水土保持法的第12條來認定山坡地開發行為,且水保計畫開工申報時被主管單位要求需檢附回饋金已繳交證明,所以讓許多民眾誤以為都是水保主管單位要求要繳的。其實民眾繳的這筆經費都是由林務單位來進行管理與運用,而非水保主管單位來使用。這長期的誤會甚至有人直接稱這筆費用稱做『水保回饋金』。

DSC_0343.jpg

某些縣市在自己訂定的自治條例下,得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或是同樣的開發行為所繳交的費率相對較低,不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於1061212日由行政院農委會重新修訂公告,以致於上述縣市自治條例已失去效用,全台灣皆須遵照最新的辦法收取回饋金。這時候地方民意代表在群眾的壓力之下,便開始要求縣市政府檢討山坡地劃出事宜,有關山坡地劃出部分可以參考筆者<你家在山坡地範圍內嗎?-淺談山坡地劃出>該篇內容。因為一旦劃出之後,就不是山坡地範圍了,自然也就無需繳交回饋金。沒有繳交過回饋金的民眾可能無法理解為何大家這麼不想要繳交這筆費用?因為他的計費方式是用: 土地公告價值x計畫申請面積x作業辦法規定相關費率。在雙北市隨隨便便申請一筆小範圍的土地開發案件,回饋金可能就高達幾百萬以上。沒有人想白白地被政府收走這麼多錢,畢竟賺錢真的不容易!!。而在最新的辦法修訂通過後,回饋金也正式與水土保持脫勾,水土保持計畫申報開工已無須再檢附回饋金已繳交證明!!不過新舊案件的法條適用性要看地方政府的主管單位的認定與解釋,某些單位會採較為嚴格的方式執行,有些人會好奇為何同樣一套法規到了不一樣的地方執行起來標準差這麼多,因為我們目前還是人治的社會,離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除非進了法院才有機會採用較為相同的標準來做衡量。

DSC_0067.jpg

筆者有些客戶對於回饋金的概念不甚理解,對於位處山坡地所以做了水土保持計畫申請,透過水土保持設施來降低土地開發對周遭環境所造成的衝擊,這樣的作為已經花了一大筆的建造費用來做好自己土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ex:超大的滯洪沉砂池),為何又要被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讓他們覺得位處山坡地的居民似乎是二等公民。其實筆者也同意這樣的想法,政府都可以編列預算來做水土保持了,為何不能編列預算來作為造林基金??對於山坡地的開發應該是在申請土地內的要求,不應該無限上綱將申請人的責任擴及政府自設的獎勵基金。而錯誤的政策其實比貪污更加可怕,政府的造林政策衍生而來的往往是原生生態棲地的破壞,後面會有專篇以保育生物學(conservation biology)的觀點來檢視我們的造林。

arrow
arrow

    陳技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