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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已經是筆者第16篇主題式分享文章,有的讀者或許很納悶,為何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要分享這麼多無關水土保持法的相關知識?山坡地開發不就只是要提送個水土保持計畫書而已?事務所很常接到客戶電話,在電話那一端的客戶往往不太瞭解自己土地的性質與條件,只知道因為土地位處山坡地,所以想找技師來協助提送水土保持計畫。但在中華民國各種目的法規疊床架屋的限制下,事情往往沒有這麼單純,一宗完整的山坡地開發案往往伴隨著土地區位、土地權屬性質、進出通路、特殊特定區域限制...等幾十種複雜的行政法規所管制。一般民眾就算想要認真進行瞭解,到頭來也根本無從著手。這也是筆者在『你家在山坡地範圍內嗎?-淺談山坡地劃出』篇中就提到的資訊不對稱 (Information Asymmetry)所造成的。回歸到現行法規制度的制訂與公布流程,政府公告了新的法規,若你不知道或是沒有去瞭解,無意間造成了違法行為,仍然是會被依法裁罰的。所以在開頭特別強調一個觀念,『法律不會保護守法的人,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本著公益的立場,筆者嘗試著分享一些山坡地開發案實務上常常會遇見的相關法規問題,期望至少能讓一般民眾更瞭解自身擁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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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到本篇的主題『既有擋土牆』的適法性與合理性,這是一個不論是購買土地或是申請開發案件都會遇到的樣態。往往在取得土地或是申請開發案之前,現場就已經存在了既有擋土牆。以民眾的角度來看,這擋土牆是既有的設施應該與開發案以及相關成本無關(甚至有些擋土牆遠在日據時代就已存在),就放心的去進行土地購買與開發案申請了。殊不知這既有擋土牆往往增加了申請人許多開發成本,通常在申請的行政審查過程中會被主管機關及審查單位要求要依現行的技術規範進行安全檢驗,若無法安全檢驗通過則會被要求提出改善方案(敲除重做或是原結構物補強)。相信筆者講到這裡,許多有經歷過的申請人必定心有戚戚焉!為何看似安全沒有破損的既有擋土牆要被如此檢驗?!也有人認為不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嗎?有些擋土設施明明是在法規制訂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為何仍受現行的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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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這在實際樣態上要分多個層面來分析,以下就用最簡單的白話來做說明。前段提到的擋土設施(在法規制訂前就已存在的),如果維持現狀,而設施也不在新申請開發案的基地範圍內。原則上還是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概念,主管單位也無法做任何要求與裁罰。但若是您的申請開發案件基地內有上述所提到的既有擋土牆,那所引用的概念則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既有擋土牆在現行法規制定前已存在,雖得免於行政罰法之處罰,然而仍不能免於行政管制之責任。所以在申請開發案件時,仍須依據法規重新檢討,以符合現行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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