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常聽著長輩訴說著50~60年前那個年代農業社會的種種,在那個物質環境貧乏的年代,家家戶戶多少養著些家禽家畜及自耕蔬菜或是種植果樹,收成時總是會拿著自己種植的作物分享給鄰居,逢年過節才能宰殺家禽家畜來犒賞一整年的辛勞。而現在退休的長輩們多對於小時候的生活抱持著懷念的憧憬,希望退休後可以在山裡有著農耕體驗生活,然後養一些家禽自己宰殺食用,那種彷彿又回到當初的時空感也許是退休生活最大的慰藉。但現今的法令規定給了重重的一擊,打碎了這玻璃泡泡般的美夢!
隨著民國92年『農業發展條例』的大幅修訂,並公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作為申請的審查的準則後,各項農業設施(包含畜牧設施)也正式進入了嚴格管制的時代,一般的小農要走完整個申請程序著實不易(甚至有產銷班特別開課教大家如何撰寫經營計畫書),自己筆者的幾位客戶靠著自己摸索拼湊的文件提出申請,經歷了幾年的努力仍無法破這些法令的枷鎖。
其中對於養豬戶更雪上加霜的則是行政院農委會於97年修訂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後,便不再頒發飼養登記證予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使得豬隻20頭以上的養豬戶必須申請辦理畜牧場登記。而行政院環保署亦於106年修正公布飼養20-199頭豬畜牧業應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並經核准之規定。使得這些小型養豬戶除了畜牧場登記之外,還需提出廢水管理計畫。部分小型養豬戶場為了避開鄰居與民眾(畢竟已經被大眾視為嫌惡設施),設置於山坡地範圍,然後現況既有的畜舍又是必須申請建造執照規模的樣態,聽完筆者一連串的說明與解析應該臉都綠了,心裡面可能在OS:如果我有這麼多經費可以申請合法化,那我幹嘛在這裡養豬!!只是養個豬怎麼這麼麻煩!
綜觀上述的現況不難看出有個很重要的環節出了問題,那就是我們國家法律及命令擬定與公告的方式!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方式演進』的專欄報告整理指出『....美國商會對政府提出建言,包括認為我國法規還是不夠透明,尤其在草擬階段的法規公告期太短等....認為臺灣對法規草案的通知不夠周全』並於專欄最後建議建議將預告格式調整為說明格式,例用圖表、案例或是條列說明,讓艱深的用辭,轉化成容易閱讀及理解的文字,方便民眾參與討論。
而筆者在參與農委會草案討論會議的同時,發現草案擬定時很多直接被影響到的關係團體甚至沒有接到開會通知,而在公告前的討論過程亦無法有效的參與,因為討論的內容通常是農友們完全聽不懂的土地使用限制與申請流程規定,當法規研擬單位逐條宣讀草案並詢問與會者是否有意見的同時,參與的農友代表們都只懂得耕作、種植、飼養及畜牧這些農業技術,與台上的官員們卻無法達到有效的溝通。除非有像筆者一樣熟悉相關法規及流程的人士陪同出席並代為表示意見(如同翻譯人員-雖然講的都是中文....),不然完全不能算是有參與到草案的研議過程。最後期勉我們研擬草案的中央官員,可以多一點同理心然後轉換立場站在法規受限者的角度來檢視草案的影響程度。如此未經民眾實質參與討論的法規一旦通過了,可能很多農友的賴以生存的方式都就此被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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