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般民眾對於『地質敏感區』一辭可能會覺得很陌生或是曾經聽過但是不太瞭解其所代表的含意。筆者以下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的敘述大致說明其訂定緣由『地質敏感區為地質法中的用詞,分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四種。』其中山坡地範圍較常預見的2種型態分別是『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引述其定義如下:
A.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活動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活動 斷層地質敏感區。
B.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如果想瞭解這四種地質敏感區分別代表何種意義及是如何訂定的,請逕自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網站查詢,因為這不是本篇要探討的重點。首先也是引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的大量新聞稿及網路說明:
- 1.地質敏感區公告是地質資訊的揭露,而不是土地開發的准駁。
- 2.因此,擔心地質敏感區,就是限建、禁建區或是危險區,純屬誤解。
- 3.地質敏感區不是限制發展區或危險區
- 4.地質法對於土地開發或建築審執照並無審查權或准駁權
- 5.『外界常誤將「地質敏感區」與「禁止開發區」劃上等號,其實地質法公告地質敏感區之主要目的為告知地質資訊,要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未來新的土地開發行為須加強調查評估,並無限制或禁止開發的相關規定。透過地質敏感區資訊的揭露,讓社會各界能預先知道土地的地質環境狀況,以利土地開發前能加強詳細的地質調查,以充分的地質資訊為基礎,因地制宜規劃開發事宜,並且事先研擬適當的因應措施,以降低土地開發破壞環境或受地質災害影響的風險,增進生活環境的品質與工程建築的安全。』
這個依據『地質法』所衍生出的『地質敏感區』著實大大地影響了社會群眾的生活,尤其是生活在山坡地的民眾,當要進行相關的生產及謀生的基礎建設(資材室、農路、農舍、畜牧設施、林業設施及建案申請…等)與都需要經過合法的申請程序,由以上大量的新聞稿與說明可以知道,很多人在合法申請過程可能都曾遭遇受理的地方主管單位以『基地位處地質敏感區為由而駁回申請』的情形,遇到這種狀況,申請人一定滿頭霧水摸不著頭緒,進而詢問當初訂定遊戲規則的中央主管單位。以致主管單位需要發這麼多新聞稿以及使用這麼多篇幅來做澄清。
會產生這種樣態,一般民眾會覺得原因可能來自於地方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的業務單位對於『地質敏感區』一辭不甚瞭解,看到自己不熟悉且又危險的字眼時就逕自決定進行駁回,或是案件開發行為與規模明明不涉及需提送『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的情形之下,卻硬是被地方主管單位要求必須提送。但這可能嗎???以一般的行政流程來說,對於法規命令存有執行上的疑義時,理應函詢『地質法』的中央主管單位,將案件狀態客觀說明,再由主管法規的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解釋。若未進行查證行為就逕自以此理由駁回民眾申請案件時,其實承辦案件的人員以及其主管已明顯涉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如果進而造成民眾的財產損失或是災害時,更有涉及刑責的機會。(有關行政程序法後續會有專章來進行討論)
經側面瞭解,遇到這樣情形的案件不在少數,據說大部分都是刻意而為之,企圖利用資訊不對稱的優勢來欺騙民眾,讓其認為自己的申請案被駁回是因為土地位於『地質敏感區』。進而探討這種樣態背後的原因發現,都有一個相同的共通點,那就是先射箭再畫靶!也就是受理申請案件的單位原本就不想核准申請案件,所以要找一個理由來駁回。這個時候如果申請土地位於『地質敏感區』就成了最佳的代罪羔羊!
最後筆者舉個反證做為案例說明,假設土地位處地質敏感區就不能開發的話,光是一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就可以把台灣切割得四分五裂了!自103年起至109年底共公布19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總面積達152平方公里,目前的國道1號、國道3號以及北、中、南、東部的幾條主要省道都經過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甚至當初剛公布車籠埔斷層為地質敏感區時,南投縣預計施工的省道剛好首當其衝。如果真的不能開發的話根本不會有道路連結,那大家在台灣島內只能坐飛機飛來飛去了!這更驗證了,土地位處地質敏感區就不能開發是個帶有惡意且拙劣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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