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2062029726.jpg

本篇筆者承序前篇< 私人動物收容所土地使用合法化>提及的通路問題。也許又有人會心存疑惑,明明合法化涉及這麼多法規條件,為何優先針對『通路』這個議題做探討呢?這個部分讓筆者用經驗跟技術來詳細說明。

俗話說『魔鬼藏在細節裡』,讓筆者直接點出目前合法化依據的法規『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所設定的高門檻。在作業要點第三條最後提及『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之建蔽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乍看之下,這個條件給了動物收容所很高的建築空間,讓被收容的動物都有足夠的空間可以生活,應該是立意良善的出發點(單純以這個作業要點來看)。但以建築法的角度來看,所購買的土地一定要有『現有巷道』才能夠指定建築線完成建築開發程序。而『現有巷道』架構在『既成道路』的基礎下還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申請,既成道路可閱讀筆者<土地通行>篇說明,是非常難取得的。

1522062022882.jpg

最後做一個簡單的結論,當您購買的土地無法取得既成道路證明時,便無法達到作業要點規定的『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之建蔽率』,當然也不可能完成土地變更編定程序,讓私人動物收容所土地合法化的可能性自然就是0%。有人可能會想說那如果取得袋地通行權,是否就可以解套了呢?很遺憾的,袋地通行權僅能保障進出的通行權利,無法作為建築線指定的依據,結論還是此路不通。

筆者寫這篇的用意在於通路這個東西,有去現場看過土地的話勉強都還看得出個大概,畢竟土地買賣動輒好幾百萬,不可能沒有去現場看過就入手了。不過沒有一定程度的專業跟經驗,在現場還是很難去做辨識,如果購買土地時能有專業人士陪同評估,當然是可以避免踩到地雷的。

 

arrow
arrow

    陳技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